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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建梁犯受贿罪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138号被执行人:王建梁,男,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路。被执行人王建梁犯受贿罪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5)玉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日指定我院执行该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建梁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建梁名下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本院认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该院(2015)玉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建梁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建梁已履行完毕交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该院(2015)玉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建梁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