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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舒建跃、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建跃,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舒建跃,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李振华,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舒建跃与被执行人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08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舒建跃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振华支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振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建跃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舒建跃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李振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陆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