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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60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金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6021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路,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13日间,被告人陈金路采取翻墙进院的方式,先后十二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顺达汽车配件厂内盗窃铝锭、铝片。其中,2017年4月间,被告人陈金路两次盗窃铝片100斤,后将铝板销售给孙某,得赃款400元。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陈金路窃得铝片198斤。经鉴定,被盗铝片价值人民币1652元。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陈金路被捉获归案后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孙某,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谅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金路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庆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世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