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钟斌、邓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斌,邓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钟斌,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邓大,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钟斌与被执行人邓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景雄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