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庄海涛与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涛,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7247号原告庄海涛,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102国道129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佟秀云,职务总经理。原告庄海涛与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海涛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