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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庄海涛与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涛,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7247号原告庄海涛,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102国道129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佟秀云,职务总经理。原告庄海涛与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海涛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