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任占平与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民委员会、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占平,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民委员会,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24号原告:任占平,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2组。法定代表人:袁海军,系村主任。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3组。法定代表人:任国锋,系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占平与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民委员会、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占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共计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仲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