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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袁利申请株洲安贞妇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利,株洲安贞妇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袁利,女,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法定代表人严祥。申请执行人袁利与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荷劳仲案字(2016)第06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荷劳仲案字(2016)第0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