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553号原告:刘国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闫振、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临时商贸街7#5-6房。负责人:乐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成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