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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素英、田珍霞等与崔德英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田珍霞,崔德英,李昌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264号原告:王素英,女,1943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原告:田珍霞,女,1946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军,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德英,女,46岁,现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昌华,男,50岁。本院受理原告王素英、田珍霞诉与被告崔德英、李昌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相关当事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崔德英查无此人,本院无法进行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素英、田珍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