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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万江与胡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江,胡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290号原告:黄万江。被告:胡明。原告黄万江与被告胡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黄万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万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黄万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万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黄万江负担。审 判 员 石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 云书 记 员 赵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