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万江与胡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江,胡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290号原告:黄万江。被告:胡明。原告黄万江与被告胡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黄万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万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黄万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万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黄万江负担。审 判 员 石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 云书 记 员 赵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