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金明与邵泽民、袁启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明,邵泽民,袁启峰,季龙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93号原告:王金明,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邵泽民,男,199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袁启峰,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季龙泉,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房产交易中心综合楼101、401、50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651504XO(1/1)。负责人:孙学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王金明诉被告邵泽民、袁启峰、季龙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金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王金明负担。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