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秀峰与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峰,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644号原告:张秀峰,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葆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琴,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10楼10016室。法定代表人:谢璐琳。原告张秀峰与被告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秀峰诉称,被告纬德公司开设的湖南纬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授权会员单位招揽客户到平台进行现货白银、原油等交易。2016年7月,被告交易中心通过QQ、微信等通讯工具,采取远程方式给原告开户。原告向被告账户存入交易资金,在被告雇佣的操作员的诱导下进行白银、原油等交易。自2016年7月起至2017年5月,原告在被告交易中心从事白银、原油等合约交易,累计向被告入金22笔,共2369000元,出金10笔,共881054.53元,亏损达1487945.47元。原告认为,被告交易中心不具备期货交易所资质,系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其开展期货交易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交易行为应属无效,被告非法取得原告全部交易资金应当全部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纬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原告构成合同关系的是为原告提供协议转让服务的蚂蚁金服(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服公司),案件细节情况更多掌握在金服公司及其代理商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长沙市开福区并非适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纬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