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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金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金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668号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南路2栋103号法定代表人:丁少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夏金保,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金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旭元���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