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玉霞与厦门青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霞,厦门青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084号原告韩玉霞,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厦门青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石顶街32号二楼D区18单元。法定代表人江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霞与被告厦门青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