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克楠与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楠,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19号原告刘克楠,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房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克楠诉被告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刘克楠未预交受理费,本院按规定通知其预交受理费,但原告刘克楠在规定的时间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刘克楠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克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