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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甬通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甬通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78号原告: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158号020幢7、8、9层。法定代表人:潘昵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筱敏,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甬通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70号。法定代表人:邱惠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甬通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继林审 判 员  胡立强人民陪审员  刘曼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忻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