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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与邢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邢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8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健康东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00641909G。负责人:张凯,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飞,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诉被告邢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按原告方提供的被告送达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