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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胜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93号原告:王胜,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胜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4元,减半收取5807元,由原告王胜负担。审 判 长 陈 丰审 判 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陈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