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永年与石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年,石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455号原告:杨永年,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石启义,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杨永年与被告石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永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年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永年负担。审判员 李国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