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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永年与石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年,石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455号原告:杨永年,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石启义,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杨永年与被告石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永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年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永年负担。审判员  李国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