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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962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49463595。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823151。被告:王翊,女,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685元。审 判 长 许 群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