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华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华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徐昌云,何良平,张世金,王树妹,朱为彪,张光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64751111W。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华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8979450-8。法定代表人:张世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1422278Q。法定代表人:戴安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昌云,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何良平,女,1966年5月1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张世金,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王树妹,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朱为彪,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张光紫,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华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徐昌云、何良平、张世金、王树妹、朱为彪、张光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为彪、何良平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房产(产权证号:繁昌房第001XXX号、001XXX号、繁马私01XX号)及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