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葛椅建与王孝敏、齐印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椅建,王孝敏,齐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葛椅建,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孝敏,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吉林市信宇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业主,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齐印林,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椅建与被执行人王孝敏、齐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椅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二名被执行人在银行虽然有存款帐户但暂无存款,也没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已将二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源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