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占发申请乌兰巴图、图娜拉金高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发,乌兰巴图,图娜拉金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发,男,出生于1966年3月1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被执行人乌兰巴图,男,出生于1966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图娜拉金高娃,1966年3月11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刘占发申请执行乌兰巴图、图娜拉金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3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 斯 达 来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高振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