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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长锁与张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锁,张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冯长锁,男,1950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张生文,男,1947年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冯长锁与张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生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生文的拆迁安置费是以张淑芳的名义存入经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生文、张淑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