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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文俊与郭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俊,郭程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32号原告:钟文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郭程城,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俊诉被告郭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文俊以正与被告郭程城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程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文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俊撤回对被告郭程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钟文俊承担。审判员  黄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