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文俊与郭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俊,郭程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32号原告:钟文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郭程城,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俊诉被告郭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文俊以正与被告郭程城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程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文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俊撤回对被告郭程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钟文俊承担。审判员 黄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