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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陈英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陈英,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张陈英,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陈进,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桐城市。张陈英申请执行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5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陈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进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陈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陈英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被执行人陈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陈英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陈英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陈英发现被执行人陈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