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襄阳华中光彩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淑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华中光彩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淑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华中光彩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聂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淑芳,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襄阳华中光彩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淑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照法定程序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属于违法缺席判决。另,对于宋淑芳的物权,原审判决认定排除妨碍的责任主体这一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襄阳华中光彩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琦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