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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涛与尤文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尤文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076号原告何涛,男,199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尤文兰,女,1962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南路与双月东路南侧。负责人张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华,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涛诉被告尤文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何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涛负担。审 判 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