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马金花,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斌,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山丹县钦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500元、案件受理费44元、申请执行费72.5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500元、案件受理费44元、申请执行费29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