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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明玉与被告四川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玉,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924号原告:汪明玉,女,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6506210064,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桂圆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被告:章英启,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20718051X,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玉与被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玉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庭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明玉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明玉负担。审 判 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 玲书 记 员  曾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