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明玉与被告四川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玉,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924号原告:汪明玉,女,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6506210064,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桂圆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被告:章英启,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20718051X,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玉与被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玉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庭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明玉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明玉负担。审 判 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 玲书 记 员 曾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