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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继仓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325号杨继仓:关于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其中判项:没收杨继仓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元;依法追缴杨继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46024.8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15年6月4日将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346024.84元按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判项:没收杨继仓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元;依法追缴杨继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46024.84元。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