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某某、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690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28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已领取了案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已领取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28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