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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295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路。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深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西路。法定代表人费某。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琼玲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张世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嘉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