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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千之恋皮鞋加工厂、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千之恋皮鞋加工厂,宋海英,乔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61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千之恋皮鞋加工厂,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经营者:袁伟,男,1985年9月15日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宋海英,女,汉族。被执行人:乔海涛,男。本案在执行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千之恋皮鞋加工厂与宋海英、乔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经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