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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字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蔡月亮湾医院与陈瑞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蔡月亮湾医院,陈瑞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字1843号原告新蔡月亮湾医院。住址新蔡县月亮湾社区。机构代码05337558-6。法定代表人单月楼,该院负责人。被告陈瑞红,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月亮湾医院诉被告陈瑞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蔡月亮湾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蔡月亮湾医院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