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与吴学岚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吴学岚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747号原告: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811383。法定代表人:庹德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岚,男,194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岚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