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周孝明、杨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周孝明,杨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577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9号。负责人:吴芸,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霞、宁歆,系公司职员。被告:周孝明,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基英,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周孝明、杨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