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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明匙路奥迪4S店A-02号楼2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62609196R。负责人人:叶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99995F。法定代表人:鲍晶,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盛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4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