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夷陵区西河采石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夷陵区西河采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6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10111181788。法定代表人:胡顺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西河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小峰河村*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43385010Y。法定代表人:肖循,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夷人社监理[201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夷人社监令字﹝2016﹞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于同年11月11日前核算并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核算,被执行人共欠28名工人工资合计为420300元,但未履行支付义务。同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夷人社监先处告﹝2016﹞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夷人社监理[201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立即支付欠工人工资390300元(减除已支付的工资30000元)。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夷人社监催﹝2017﹞5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限其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下欠工人工资390300元,但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夷人社监理[201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完全履行夷人社监理[201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西河采石有限公司作出的夷人社监理[201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即支付下欠工人工资3903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红星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肖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