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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与被告戴国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戴国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341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6215700-6,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9号。经营者:茆向东被告戴国先,1966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诉被告戴国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薛 鹏书 记 员 宦雅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