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雪年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年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年,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9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刘雪年驾驶浙K×××××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四都河边村绿园养鸡场内起步时碾压行人吉某1,造成被害人吉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路外交通事故。经丽公交(南)认字2016第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雪年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雪年已赔偿被害人吉某1家属人民币585001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刘雪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雪年在丽水市人民医院主动报警,后公安民警从医院将被告人刘雪年带至交警队。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雪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信息;被告人刘雪年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吉某2、樊某、余某的证言;丽公司鉴(尸检)(2017)3号尸体检验报告;丽机汽会(2016)鉴字第20161222-0546号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丽医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1697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丽公交(南)认字(2016)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光盘制作说明、光盘一张;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明细对账单、银行小票;警情详情及卷宗;前科查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通信通话详单;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归案经过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年在养鸡场内驾驶机动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周围交通状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雪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雪年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雪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