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军与温政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温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59号申请人执行人邹军,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温政,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邹军与被执行人温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温政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夏 露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成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