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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刘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刘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901号原告:李松林,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刘志军,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原告李松林与被告刘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