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刘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刘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901号原告:李松林,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刘志军,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原告李松林与被告刘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