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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大连亚轮商贸有限公司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亚轮商贸有限公司,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6492号原告:大连亚轮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永亮、刘挪,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亚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原告以对方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辽D000**、辽D820**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