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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义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义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46260。法定代表人:刘海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义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77949305。法定代表人:张淑英,经理。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义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6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成,诉讼由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