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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卢牟、解某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异19号案外人林某,男,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镇。申请执行人卢某,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丰乐镇。被执行人解某,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丰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林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林某称,2017年6月26日肇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查封了原解某的林木,该林木因解某欠林某1钱,已抵给林某1的儿子林某。2006年12月21日解某借林某110818元钱,2015年6月10日解某将法院查封的林木作价20000元抵给林某1的儿子林某,林某另给付解某10000元。自2015年6月10日林权已经归林某所有及管理至今,因林某常年在外地打工,不能回家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法院解除对林木的查封。并提供了借据一枚、收据一枚、林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本院查明,2016年6月29日,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某给付卢某借款40600元。判决生效后,在案件执行中,2017年6月26日,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621执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解某在肇州县丰乐镇丰强村北四里屯一节、解某家前横带一条(4.3亩、1230棵)。本院认为,案外人林某异议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林木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林木的所有权人仍为解某。林某未就争议的林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对未办理林木过户登记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林某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苏雨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