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艳芳与唐凡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芳,唐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936号原告李艳芳,女,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唐凡,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春义,女,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李艳芳与被告唐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芳,被告唐凡的委托代理人郭春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在建设桥西北(原灯泡厂原址),阜新市容大家居体验馆,签订解放大街78#的容大家居商城1B-30精品间的租赁合同,约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每年付我租金10272元,合同签订后,唐凡从未主动支付租金,截止2017年3月1日被告仅支付租金19430元,尚欠租金26794元。期间我无数次催要租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租金本息合计35621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被告拖欠原告租金数额不符,被告同意给付,双方可以协商。我同意给付原告2013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拖欠租金本息合计2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精品间返租协议》,由乙方李艳芳将其拥有的容大商城1B-30精品间返租给甲方唐凡,租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年租金10272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唐凡给付部分租金。现双方俱认被告唐凡应给付原告李艳芳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房屋租金本息合计2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精品间返租协议》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精品间返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承担义务。现双方对拖欠房屋租金本息数额均无异议,故被告应依法给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凡给付原告李艳芳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房屋租金本息合计23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唐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