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刁朝进与吴清秀、合肥东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朝进,吴清秀,合肥东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065号原告:刁朝进,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吴清秀,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合肥东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31幢S1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家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碧华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曹润成。原告刁朝进与被告吴清秀、合肥东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刁朝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朝进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朝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刁朝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