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孙阳平、金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孙阳平,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芳草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翔。被执行人孙阳平,男,汉族,1989年12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被执行人金容,女,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孙阳平、金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中,我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位于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418号9栋2单元2楼203号(权3210452)的房屋一套,未发现车辆,银行存款仅有700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已被我院依职权查封,经本院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确认,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669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俊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