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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648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负责人林聪瑞,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平土资罚[20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在平阳县南雁镇埭头村占地24平方米(现状地类为林地,规划用途为林地)建种过一间一层砖混房屋用于电信基站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4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2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5元,计6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0年5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5月18日,被执行人交纳罚款600元。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其余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其他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南雁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更多数据: